2010年4月14日 星期三

發生災害損失如何申請稅捐減免?

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颱風、地震、水災、風災、旱災、火災等損失時,應如何申請稅捐減免,分別說明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部分:請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戶籍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勘查,經核定後,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可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用列舉扣除時,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請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勘查,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就近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可於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三、營業稅部分:小規模營業人因遭受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登記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四、貨物稅部分:應稅貨物如遇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致物體消滅者,產製或進口廠商得檢具有關事證,連同原完稅照、免稅照或臨時運單,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稅或銷案。
五、菸酒稅部分:產製或進口廠商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放行後,在運送或存儲之過程中,如遇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致物體消滅者,得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六、房屋稅1.減免申請: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2.減免規定: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七、地價稅1.減免申請: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7年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2.減免規定: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
八、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九、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管轄地方稅稽徵機關(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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