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土地和房屋的所得屬於租賃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分下面3點來說明:
1.土地租賃所得的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掉這塊土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2.房屋租賃所得的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掉必要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上面所說的損耗和費用是指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財產保險費,和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而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如果不舉證申報扣除,那麼房租的必要費用標準由財政部核定,目前的規定是租金收入的43%。
3.出租土地、房屋,如果有收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的話,都應該把這筆款項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96年度利率以年息2.175%計算。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
(財政部74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23739號函)
(財政部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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